1.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漏税:一般是指因纳税人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通常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发生后,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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