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特性:合同效力不确定: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既非有效也非无效。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以外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效力不确定。经追认有效:经有权追认的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像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例如在无权处分的合同中,善意买受人在权利人追认前可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效力待定合同的这些特性旨在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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