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以结婚为目的的房屋赠与,若最终未结婚,赠与人有权要回房屋。2.这种赠与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双方结婚。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的基础丧失。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以结婚为目的房屋赠与未结婚的情形下,符合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规定。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并通过合理方式收回房屋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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