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所以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出租人。2.恢复原状: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房屋性质,将房屋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若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等,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一般应恢复原状。但对于一些合理的装饰装修,双方可协商折价补偿等方式处理。3.交接查验:双方需进行房屋交接查验,确认房屋设施设备等是否完好、有无损坏丢失等情况。如有损坏,承租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若存在物品遗留,出租人有权清理处置。4.费用结算:结清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对于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交接时一并处理费用结算及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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