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行使主体: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误解方或受损害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撤销。2.行使方式:通常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需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一般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行使后果: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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