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标注册有以下两种常见方式: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若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据,期满未提供或证据无效,商标将被撤销。其他违法撤销:若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规定,如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注销: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因主体消灭注销: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且无继承人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的,商标局会注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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