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比如,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该商标无效。此外,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利害关系人也可依法申请该商标无效。利害关系人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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