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1.审查内容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2.审查程序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证据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等进行技术鉴定。3.审查后的处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会作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审查起诉的定义和基本要求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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