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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破知识产权诉讼困局:李艳玲律师团队助企业化解危机

2026.10.02知识产权5人浏览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智慧应对——李艳玲律师团队风采》

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有这样一位律师,她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成功解决了知识产权难题,她就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李艳玲律师。

李艳玲律师自2011年进入知识产权行业,深耕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十余年,持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质,熟悉商标、专利、著作权全流程申请及审查规则。她不仅是保定市莲池区知识产权协会会长、保定市莲池区商业秘密保护协会会长,还是保定学院客座教授。多年来,她积累了扎实的确权实务经验,并开展了知识产权诉讼业务,能够为客户提供从申请到维权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领略李艳玲律师团队的智慧和风采。

抓住漏洞,迫使原告主动撤诉

2023年9月,全球知名咖啡、烘焙品牌A公司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起诉方B公司为一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仅通过1页的《授权声明》便发起诉讼,且未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权声明》声称起诉人已经获得专利的普通许可,并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面对这一情况,A公司在2023年11月委托了盈科北京李艳玲律师团队代理应诉。

李艳玲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原则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B公司社保信息为0人,工商注册地实际由第三方公司占用经营,也未发现其实际经营场所或场地,疑似一家空壳公司,并没有实施本案专利的能力。

接着,团队开始全面检索法律规定,寻找理论支持。《专利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表明,起诉人在起诉时原则上应当提供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并且专利权人具有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提交备案的义务。

同时,团队还检索了在先案例进行支撑。参考的多个案例中,法院在判断被许可人是否为适格原告时,本质是判断其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否实质造成了被许可人的利益损失。具体到本案中,从起诉人提供的《授权声明》来看,专利权人仅是授权其行使维权等诉讼权利,起诉人并未获得本案专利的实体权利。而且起诉人没有实施该专利的能力,其与本案被控侵权人之间不存在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纠纷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成功化解危机,总结宝贵经验

基于上述分析,李艳玲律师团队清晰地指出起诉人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问题。最终,原告意识到自身的问题,主动撤诉,A公司成功化解了这场危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细致审查至关重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专利权人授权给第三方公司代为起诉的案件,如果专利侵权诉讼的诉权可以草率授权,将会导致大量不必要的诉讼产生。应对此类诉讼,应当像李艳玲律师团队一样,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才能找到对方漏洞,攻其不备,维护好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法律问题,相信李艳玲律师团队会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为你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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