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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千余万股权转让债务纠纷二审逆转,商事交易避坑实务样本

2026.10.02债权债务5人浏览

不少经营企业的生意人都有过类似糟心的经历:股权转让时几方签了纸面约定,说好由受让股东处理目标公司的既有贷款债务,可事后转头目标公司却拿着这份和自己无关的协议,把受让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大几千万的“代偿款”。原本以为只是股权转让里的常规条款,莫名其妙要背上巨额债务,一审败诉后经营者更是急得犯愁,直到遇到专注商事复杂纠纷的黎霞律师,才在一团乱麻的困局里找到了破局的路径。
黎霞律师是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2007年正式执业,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作为“五院四系”院校培养的法律人,她受过系统严谨的法学训练,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执业十余年来,她长期为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承办过大量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股权类、建工类、房地产类、民间借贷及金融借款合同类、公司类等各类错综复杂的商事法律事务。同时她还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届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多项社会职务,2017年获评佛山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年荣获广东省“全省优秀律师”称号,2023年入选“佛山市律师协会30年30人”表彰名单,专业能力受到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
这起涉案标的七千余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最初的走向完全朝着对受让股东B公司、C公司不利的方向发展。A公司是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原股东E公司将旗下股权转让给B公司、C公司及案外人D,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里约定,股权受让方需要负责处理A公司欠F银行的巨额贷款,处理方式既可以直接清偿,也能通过置换担保的方式承接债务。后续受让方选择了置换担保的方案,顺利免除了原股东E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保证责任。但之后A公司作为贷款的主债务人,自行向F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和对应利息,随后A公司主张根据当年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这笔债务本该由B公司、C公司按持股比例承担,直接将两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求,判决B公司、C公司按比例支付对应本金和利息,两公司拿到一审判决后压力极大,随即提出上诉,委托黎霞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参与二审程序。
这起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一审判决已经对法律适用作出了倾向性认定,把本身是主债务人的A公司,错误划入了民法典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范畴,相当于默认了A公司可以依据一份自己并非签约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直接向协议之外的股权受让股东主张债权,一旦二审维持原判,B公司和C公司就要承担七千余万元的巨额支出,正常经营会受到极大冲击。黎霞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被一审的既定结论带偏,快速梳理完全案证据和法律关系,精准找到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先是明确A公司本身就是案涉银行贷款的主债务人,其偿还银行贷款是履行自身法定还款义务,根本不属于“代他人履行债务”的适格第三人;其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约主体只有E公司和各个股权受让方,A公司并非协议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受让方没有妥善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也只能是合同相对方E公司,而非无关的A公司;此外,双方当年约定的置换担保操作,仅免除了原股东的保证责任,自始至终没有发生法定的债务转移效果,A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无权把自身本该承担的还款义务,和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直接混同嫁接。二审庭审中黎霞律师围绕这些核心逻辑清晰陈述观点,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二审终审判决直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A公司自行承担,为B公司、C公司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从这起案件里也能提炼出不少值得商事交易参与者注意的实务要点:很多企业做股权转让时,都习惯在协议里直接约定由受让股东承担目标公司的存量债务,但不少人都没理清其中的法律边界——如果没有完成法定的债务转移程序,目标公司本身的主债务人身份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其偿还自身贷款是法定义务,无权依据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向受让股东转嫁债务。同时合同相对性是商事交易必须恪守的基础原则,非协议签约方没有权利直接突破合同约定,向协议内的主体主张违约责任,更不能随意把民法典里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变成主债务人转嫁自身法定债务的工具。如果脱离了这些基础规则任意扩大责任范围,本质上是直接动摇了公司制度的股东有限责任基石,反而会破坏整个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作为拥有十余年执业经验的专业商事律师,黎霞律师始终习惯从繁杂的案件材料里精准定位核心矛盾点,以细致严谨的工作逻辑找到困局的破局关键,近年她也持续深耕重大疑难复杂的房地产、建设工程、股权、金融借款等商事纠纷领域,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众多客户妥善处理了各类复杂棘手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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