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般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一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意味着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时,工伤职工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第三人侵权,工伤职工也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通常情况下,工伤职工能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就民事侵权部分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获得双份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可能会有一些限制或调整。比如有的地方规定在计算工伤赔偿数额时会考虑侵权赔偿已支付的部分,避免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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