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款,乙可代位行使甲对丙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甲为逃避债务将房产低价卖给知情的丙,乙可请求撤销该买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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