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如果手机只是作为证据被扣留,在案件侦查终结,且查明手机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及时退还。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3.若案件复杂,侦查时间较长,手机作为重要证据可能会被扣留较长时间。但侦查机关有义务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待案件处理完毕,根据最终结果确定手机是否继续作为证据使用,还是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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