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如下: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管制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不享有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判决宣判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后的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执行期间,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执行到位。相关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五十八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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