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外,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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