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具体而言:合议庭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各成员应认真考虑其他成员的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评议结果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当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提交院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规定,有助于确保合议庭能够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公正、客观地对案件作出裁决,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相关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等,对合议庭的工作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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