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共同保证:若多个担保人约定按份承担担保责任,依约定份额分担债务。如《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共同保证:无约定份额时,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该担保人清偿后,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份额。《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混合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时,若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顺序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时,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