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准备材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后有30天冷静期,期满后30天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准备诉讼材料: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等。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审理时双方需到庭。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若适用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限6个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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