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2.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3.特殊情形:明知食品有问题仍生产经营,或造成人身严重损害的,赔偿金额更高。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受到人身损害的,可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或死亡的,还有相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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