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健在且具有监护能力,那么他们就是孩子的监护人。2.若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依次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确定监护人时,需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若对监护人认定有争议,可由相关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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