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通常需一并处理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共同债务方面,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对此有规定。一并处理的原因在于,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紧密关联,全面考量有利于公平解决纠纷,避免后续争议。若仅处理财产,可能导致一方承担过多债务,损害其利益;仅处理债务,又可能使财产分割失衡。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会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综合审查与判定,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与债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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