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导致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反之,用人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导致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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