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解除的法定情形如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损毁,无法按约交付,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例如,卖方在交货期前明确告知买方不会供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催告后,买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付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像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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