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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移植工工地受伤诉请确认劳动关系代理维权案

2026.10.01劳动纠纷3人浏览

工程领域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中,核心争议通常围绕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用工合意三大要素展开。此类案件常出现“实际施工人雇佣劳动者、劳动者主张与发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发包企业若无法厘清用工链条,极易被牵连进工伤赔偿或劳动关系认定纠纷中。梁慧律师系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具法律与会计复合专业背景,拥有八年审计工作经验,擅长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公司股权等纠纷处理,办理过上百起各类民商事案件,曾代理标的上千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获2024年盈科乌鲁木齐分所“优秀律师”、2025年盈科总所“优秀民商事律师”等荣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申请人李某甲经案外人李某乙介绍,进入某园区从事绿地苗木移植工作。2023年11月11日,李某甲在园区内作业时,被起重机移动过程中脱落的苗木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11月,李某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某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委托梁慧律师代理本案。经查,2023年11月6日,某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某园区内绿地苗木移植施工协议》,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完成苗木移植工作,协议落款加盖某公司公章,同时留有案外人陈某甲的联系电话。2023年11月20日,陈某甲收到某公司支付的苗木移植款4万元。
二、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李某甲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包含三方面事实与法律判断:
其一,用工合意的认定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在某园区从事的苗木移植工作属于某公司业务范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某公司称从未与李某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对李某甲的务工情况不知情。该事实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核心构成要件判断,需结合双方是否有长期稳定用工的意思表示进行认定。
其二,人身从属性的举证问题。申请人庭审中自述其由李某乙介绍进入工地,由陈某甲联系李某乙带人并安排具体工作,无法举证证明其工作受某公司直接管理、监督与指挥。仲裁委需查明李某甲的实际管理主体,以及某公司是否对其进行考勤、绩效考核等劳动关系核心管理行为。
其三,经济从属性的认定问题。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劳动报酬由某公司直接发放,且某公司已将4万元苗木移植款支付给陈某甲,后续款项流转与某公司无关。该事实需结合报酬支付主体、支付方式,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稳定的工资支付关系。
三、办案思路
梁慧律师代理本案后,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核心要件,制定针对性办案策略:
一是厘清用工链条,固定分包转包事实。梁慧律师梳理某公司与陈某甲签订的施工协议、4万元转账凭证,同时申请仲裁委对陈某甲进行庭后电话询问。结合陈某甲的陈述,明确某公司将苗木移植项目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陈某甲,陈某甲又将项目转给李某乙,李某甲由李某乙直接雇佣的完整用工链条,切断李某甲与某公司之间的直接用工关联。
二是针对性反驳申请人主张,瓦解从属性要件。庭审中,梁慧律师指出,李某甲从事的苗木移植工作为临时雇佣性质,具有短期、一次性的特征,与劳动关系要求的长期稳定用工存在本质区别;李某甲不受某公司规章制度约束,某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双方不具备人身从属性;同时李某甲的报酬由雇主李某乙或陈某甲发放,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工资支付关系,不具备经济从属性。
三是强化证据组织,还原临时用工本质。梁慧律师结合陈某甲关于“事发当日天气不好已通知李某乙停止作业,但工人私自干活”的陈述,进一步说明李某甲的作业安排完全由李某乙、陈某甲决定,某公司未参与现场管理,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指出,李某甲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本质是为了转嫁工伤赔偿责任,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要件。
四、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甲不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劳动报酬也并非由某公司支付,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决驳回李某甲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如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结果以生效仲裁文书为准)。
五、同类案件维权指引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频发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结合本案办案经验,可从以下方面防范纠纷风险:
第一,厘清分包转包用工链条,留存书面协议与付款凭证。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自然人或无资质主体时,应签订书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为承揽或转包关系,同时通过公对公账户支付款项并留存转账记录,避免用工主体与雇佣主体混同。
第二,劳动者务工时明确用工主体,留存务工证据。劳动者进入工地务工时,应明确招聘主体、管理主体及报酬支付主体,留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发生纠纷可直接向实际雇主主张权利,避免错误主张劳动关系扩大维权成本。
第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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