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甲某公司员工受伤索赔,将乙某公司和丙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乙某公司委托陈孝东律师团队应诉,团队围绕核心问题制定策略。法院判乙某公司免责,丙某保险公司赔付。此案给出同类案件法律启示。案情简介2020年7月29日,甲某公司与乙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作协议,乙某公司为甲某公司员工代办雇主责任险。甲某公司每月按时缴纳保费,乙某公司通过第三方将保费转交至丙某保险公司。2021年5月22日,甲某公司员工丁某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八级伤残。甲某公司垫付费用后向乙某公司及丙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8.9万余元,甲某公司因此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34.3万余元。双方存在多重矛盾:甲某公司认为乙某公司和丙某保险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乙某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介入面对甲某公司的起诉,乙某公司委托陈孝东律师团队进行应诉。陈孝东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多年,拥有多年保险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实战经验,能够为乙某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分层办案策略陈孝东律师团队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制定了办案策略:1.保险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依据乙某公司与甲某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作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不承担乙方与保险公司产生的纠纷后的任何连带责任”,且乙某公司并非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某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纠纷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强调乙某公司与丙某保险公司无保险合同关系,乙某公司只是进行保费转交和协助理赔的中介服务行为,并非保险承保行为。甲某公司要求乙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针对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的争议,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主张按伤残等级比例乘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受保单最高限额24万元限制。4.中介公司已尽到合同义务:丁某出险后,乙某公司及时与甲某公司及丙某保险公司沟通并提供咨询服务,丙某保险公司也作出了赔付方案,证明乙某公司已尽到委托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调解落地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公司不是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已尽到委托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无违约行为。对于伤残赔偿金,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最终判决乙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丙某保险公司赔付甲某公司雇主责任险赔偿款295301.92元,驳回甲某公司对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复盘手记在本案中,准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关键。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成功为乙某公司争取到免责判决。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的抗辩策略,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调解虽然在本案中未成为主要解决方式,但在其他案件中,调解优于对抗的理念依然适用,以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社会和谐。同类案件通用法律启示1.保险中介不等于保险人:保险中介公司提供的是代办投保、理赔咨询等服务,并非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明确区分中介与保险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2.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免责的核心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准确识别合同当事人身份,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抗辩。3.保险合同争议条款的有利解释规则: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体现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4.书面约定明确中介职责范围:中介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自身的职责范围,特别是要明确约定“不承担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责任”,为免责抗辩提供有力的合同依据。陈孝东律师,是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枣庄市律师协会委员。他兼任北京中医药大学枣庄医院外部监事、枣庄市乐其公益协会秘书长、薛城区奚仲社工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及理事长。执业以来,陈孝东律师办理案件2600+件,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对刑事案件、建设工程及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致力于法律产品研发。如果您在山东枣庄地区遇到金融经济犯罪精细化辩护,如骗取贷款、贷款诈骗、合同诈骗、帮信、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