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建筑物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出色的庭审策略,为委托人赢得胜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该案件中,原审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地上附着物等诉求,经张天祥律师代理二审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案情简介原审原告是已注销某公司的股东。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某甲签订的《建筑物转让合同》,并让被上诉人某甲返还某农场内的全部养殖建筑、库房、别墅、水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某甲在二审阶段委托张天祥律师代理此案。被上诉人某甲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案土地的经营权已合法流转至某公司,该公司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原审原告提交的转租合同签约主体为某公司,并非被上诉人某甲个人。二、律师核心代理/辩护意见(一)主体利益与权利归属层面被上诉人某甲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利益共同体。涉案土地的经营权合法流转至某公司,土地使用权由公司合法享有。在这种法律关系下,不能将某甲与某公司的利益和权利简单分割看待,应从整体的利益共同体角度去考量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权利义务关系。(二)房地分离的客观现实层面案涉的全部建筑物及养殖设施都依附于案涉集体土地,而土地经营权已归属于某公司。若单独解除建筑物转让合同,会使地上物与土地使用权严重割裂。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地上附着物的返还与腾空需要土地的配合,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支持,地上附着物无法独立完成返还与腾空,所以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返还与腾空的条件。(三)转租证据的效力及违约救济路径层面原审原告提交的转租合同签约主体是某公司,并非被上诉人某甲个人。某公司基于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的对外出租行为,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不能仅仅因为该转租行为,就直接推定原某公司已完成建筑物交付。另外,即便双方存在转让款争议,上诉人也不能直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物理返还建筑物。若上诉人认为存在违约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和合理的法律程序,应当另案主张债权赔偿。三、案件意义/办案启示从本案可以看出,在处理建筑物转让合同纠纷时,要严格区分违约与侵权等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争议中,原审原告混淆了违约救济的正确途径,试图通过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地上附着物来解决可能存在的违约问题。这提醒企业和实务律师,在遇到类似的商事合同争议时,要准确识别主体利益与权利归属,充分考虑房地一体等客观现实情况。当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时,不能忽视土地经营权与地上附着物之间的紧密联系,避免因合同解除导致房地分离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证据审查方面,要仔细甄别证据的效力和关联性。像本案中,需严格区分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防止因行为混同而导致错误的证据认定。对于违约救济,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路径,不可随意选择救济方式,应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选择最恰当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律所/律师团队简介张天祥律师执业于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虹霞路新昌小区17号。张天祥律师拥有十五年律师执业经验和十年企业总经理全面管理经验,是一位复合型执业律师。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他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与审判裁判尺度,擅长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制定精细化、系统化的诉讼与维权方案。在处理企业商事纠纷、合同争议、劳动用工合规、企业风险防控类案件时,他能兼顾法律风险与实际利益,提出落地性强的解决方案。张天祥不仅是一名优秀的律师,还拥有企业合规师等职务,担任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中山区三所联动调解员等社会职务,他还在教育科学文献2024年9月第9期发表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现状分析、现实困境与纾解路径》。他秉持严谨细致、踏实负责、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赢得了当事人、办案机关及同行的高度认可。张天祥律师执业证号为12102201210396849,执业律所是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虹霞路新昌小区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