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2.案例分析例如,甲被宣告缓刑2年,缓刑期满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未判决。此时应撤销缓刑,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将盗窃罪所判刑罚与原判刑罚按照上述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假设原判刑罚为有期徒刑1年,盗窃罪经审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那么按照数罪并罚原则,总和刑期不满35年,应在1年6个月以上、1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期满后发现漏罪,需撤销缓刑,对漏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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