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随传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随传随到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重新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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