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2.单位犯传销罪单位实施传销犯罪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样依据上述规定,单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标准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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