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前款所列行为。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这些禁止行为旨在确保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一旦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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