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可按以下方法处理:结婚证补办: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提交离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向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声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补发离婚证。依据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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