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自行变更: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2.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原告同意被告变更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撤诉,经法院准许,诉讼终结。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有新情况、新理由的除外。3.原告不同意变更:原告不同意被告变更行政行为,法院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经审理,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第三人的权利保障:第三人因行政行为变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程序,法院在此过程中需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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