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材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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