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从合同订立角度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传真合同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具备合同成立要件。2.其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比如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双方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情形等。若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权利义务无争议,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瑕疵,该传真合同即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实践中,为避免纠纷,最好在传真合同后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留存,或者对传真过程进行记录,如传真时间、传真号码等,以增强证据效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