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员工一般可以拒绝调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未经哺乳期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的行为违法。员工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调岗,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首先,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表达不同意调岗的立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改正;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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