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尚未注册成功的商标,可在初审公告期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需提供能证明对方抢注及自身在先使用等相关证据,如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争取阻止其注册。2.若商标已注册成功,可在五年内,依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要证明对方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损害自身利益,如恶意攀附商誉等。3.还可考虑通过协商解决。尝试与抢注者沟通,表明自身权益,看能否达成转让或授权使用协议,避免诉讼等复杂程序。4.加强自身商标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使未注册,也应做好证据留存,以便在权益受侵害时能有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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