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年2个月可以减刑。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比如,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或者主动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等立功行为,都可能获得减刑机会。但减刑有严格程序和幅度限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判刑1年2个月,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6个月15天。具体减刑幅度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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