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的市、县范围通常涵盖了县级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地区。如果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由其根据案件情况和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违反此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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