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般不能约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原则。之所以限制约定管辖,主要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同于普通合同纠纷等财产性案件。法律需综合考量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当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案件审理的便利性等因素。若允许随意约定管辖,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不便,影响当事人权益保障及司法公正。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双方当事人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这并非基于约定,而是法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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