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同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如经济性裁员),同样按上述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2.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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