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备受关注。很多当事人往往存在罪名认知误区,错误判断自己面临的法律风险,且不清楚未成年人犯罪在司法程序中的特殊处理规定。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准确区分罪名、争取更有利的司法处置、平衡法理与人情,是常见的难点。在菏泽的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国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助力当事人摆脱困境,呈现出精彩的辩护成果。2025年6月2日凌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帆与朋友在菏泽本地某饭店聚餐并饮酒后,途中偶遇同样餐后出行的李某航等人。双方因说话音量较大发生了口角争执。初次争执结束后各自离开,然而刘某帆通过饭店获取对方联系方式,主动相约再次见面沟通。双方抵达约定地点后,矛盾再度激化,刘某帆情绪失控,将李某航摔倒在地,骑坐其身上并用拳头击打李某航面部,导致李某航身体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航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6月20日对刘某帆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于6月24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案件提请逮捕阶段,双方尚未达成民事和解,刘某帆面临被批准逮捕、后续起诉判刑并留存犯罪记录的重大风险。在此情况下,刘某帆家属委托刘国栋律师承办本案,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从实体层面讲,主要集中在罪名的定性上。初期本案存在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强调无事生非、随意滋事、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且行为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而本案是基于双方酒后偶发口角,事出有因且殴打对象明确特定,仅侵害被害人个人人身权利。从程序层面看,关键在于如何依据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规定,对刘某帆作出合理的司法处置,避免其被错误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最终避免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刘国栋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双向办案逻辑。在审查逮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帆,全面细致地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出案件的核心矛盾。在实体方面,他精准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明确指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同时,在程序上积极阐述刘某帆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强调其是初犯偶犯、无违法前科、已认罪悔罪,且家庭具备完善的监护帮教条件,不存在再犯、串供、逃跑、打击报复的现实风险。依据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其核心辩护意见,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为后续的不起诉辩护奠定了基础。2025年8月8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国栋律师继续跟进。在实体层面,他推进民事和解工作,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刘某帆家属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化解了双方矛盾。在程序方面,他结合全案情节,重点论证刘某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全部要件,提交详尽的辩护意见,着重突出刘某帆的未成年人身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谅解、主观恶性小、无暴力前科、人身危险性极低等多项从宽情节,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充分考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认可了刘国栋律师的全部核心辩护观点。2025年9月22日,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确定六个月考验期,自2025年9月22日至2026年3月22日。在考验期内,刘某帆严格遵守帮教规定,深刻悔过、积极整改,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核查,于2026年3月26日正式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帆没有留下任何刑事犯罪记录。这起案件有着十分典型的意义。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名的准确界定至关重要,一旦罪名定性错误,将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本案中,刘国栋律师精准区分罪名,避免了当事人面临重罪风险,为最终的不起诉结果奠定基础。同时为同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司法原则,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大众普遍存在对罪名的认知误区,特别是在类似偶发冲突引发的案件中,容易混淆不同罪名。另外未成年人的家长需要清楚未成年人犯罪在司法程序中有特殊的保护规定,要积极配合律师工作,争取有利的司法处置。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要清楚一时的冲动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克制情绪、遵守法律法规。刘国栋律师,执业证号为13717202510961932,是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本科就读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于2020年进入检察机关工作,参与过扫黑除恶、经济犯罪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2023年开始律师生涯,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