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2.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机关并案侦查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3.认为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如果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4.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5.认为案件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进行补充初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方式明确。初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立案侦查、移送管辖、不予立案、补充初查等处理决定,确保司法程序依法、准确、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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