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是亲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此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亲戚在符合条件时能够成为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亲戚可依法律规定的顺序成为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近亲属等也可按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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