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此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危及人身安全等。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些恶习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关系紧张。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长期分居影响夫妻感情交流。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如实告知等,调解无效的,也可能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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