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主体: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观方面:过失,即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对造成危害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客体: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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