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实质条件如下: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阻止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体现出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突出贡献。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提供了重大犯罪线索,经核实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有重要帮助。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有创新成果,能产生积极效益。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展现出高尚品德和无私精神。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在应对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发挥积极作用。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涵盖其他对国家社会有显著意义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上述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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