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或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网络服务渎职罪构成要件:客体:网络服务管理秩序。客观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主观方面: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义务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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