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指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如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盗窃行为,盗窃完成,那么追诉期从该日起算。2.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追诉期限: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乙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持续实施诈骗行为,8月最后一次诈骗行为结束,追诉期从8月终了之日起算。3.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比如丙在2019年5月犯抢劫罪,2020年2月又犯盗窃罪,那么抢劫罪的追诉期从2020年2月其犯盗窃罪之日起重新计算。4.追诉时效的延长: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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