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确有必要离开所居住的县,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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