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不发工资辞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以单位不发工资为由辞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与单位沟通的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能顺利获得应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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